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与***、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1083民初891号之三
原告:***,女,198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法江,黑龙江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被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广军,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顺河路18号3号楼3单元23号。
法定代表人:刘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洁,黑龙江佛艾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民航路4号。
负责人:李慧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恬,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段刚文,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鸥,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齐岩,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尚志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与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郑州市大道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分公司、黑龙江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3126.24元,应收475元,减半收取计237.50元,鉴定费4710元,合计494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潘远成
审判员  蔡密成
审判员  王晓冬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修 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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