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804民初598号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佳木斯市前进区长安路**。
负责人:刘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东君,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娇,该公司行业总监。
被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div>
法定代表人:高振国,董事长。
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佳木斯市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 琼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孙婉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