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4022号
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冶金南路62号金源商业广场1号楼5层508室。
法定代表人:王璐,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文昌街131号。
法定代表人:高振国,职务经理。
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应用电子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佳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孟 焕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王丽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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