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执92号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钟星,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
法定代表人:吴卫文,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江南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本次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以下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限期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2、经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等;3,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宁E×××××的车辆,但因上述车辆为轮候查封且本院并未实际控制,故暂无法处置,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1182民初16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案件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仍负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即可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起异议。
审判长 王 彤
审判员 陈 武
审判员 吴春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