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承煦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扬中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郝辉定,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扬中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新扬北路163号。
法定代表人:王海林。
原审被告: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春柳北路888号。
法定代表人:杨怀龙,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扬中市广源机电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2民初3200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既是案涉票据支付地,又是被告住所地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案件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雷朋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江苏省扬中市,扬中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以其住所地既是案涉票据支付地,又是被告住所地为由,请求将案件移送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审理,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益成
审判员  李守斌
审判员  严晓璞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露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