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浙江徽科电气有限公司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06民初6806号
申请人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徽科电气有限公司、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浙江徽科电气有限公司、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万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担保一份,担保金额为47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浙江徽科电气有限公司、吉徽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47万元(冻结期限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2870元,由无锡市杰敏电机有限公司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邵明舟
书记员  胡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