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24执保430号
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XRMK11W,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
法定代表人:夏晓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戈,江苏晋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134750763A,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银萍,江苏逸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伟,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67620.96元,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267620.9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其名下的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如需续行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顾少蔚
审判员  周柯柯
审判员  刘玉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