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4财保47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7日生,汉族,住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MA1XRMK11W,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以西、镜泊西路南侧吉田商务广场(南区)B栋53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女,1965年5月1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价值财产,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者查封被申请人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价值财产;保全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