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578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9号223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以西、镜泊西路南侧吉田商务广场(南区)B栋53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反诉费20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