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4578号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流路9号2235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汉风路以西、镜泊西路南侧吉田商务广场(南区)B栋538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2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睢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世纪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0年1月14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张家口市***。
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二次庭审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反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反诉。
案件受理费5385元,减半收取2693元,由原告(反诉被告)青岛万方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反诉费2049元,由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天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赵 娜
审判员 王 涛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