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一中民终字第13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良林,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交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中路9号9号楼8层810室。
法定代表人吴希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毛峙坚,女,
委托代理人刘砚芳,女,
上诉人王良林因与被上诉人中交国际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296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良林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良林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王良林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
一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王良林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王良林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斌
审 判 员 刘俊霞
代理审判员
邾映映
二○
书 记 员 刘芳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