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都区高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286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都区高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与被申请人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新都区高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新都区高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新都区高吉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冻结限额2800000元(财产线索: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科技园支行,账号4402××××3010;2.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3;3.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成都市金牛农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应收款)。 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书记员 母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