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903财保105号
申请人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以财产保全金额3970000元为限,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武侯科技园支行(账号为44×××10)中的资金进行冻结。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保单号为20484251000021000439),为申请人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的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使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够得到顺利执行,在诉前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成都武侯科技园支行(账号为44×××10)中的资金,在3970000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间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转移、支取等。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遂宁市春晖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吴长鑫
书记员  杨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