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崇州市远宏砖厂与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川0116民初3394号
原告崇州市远宏砖厂(以下简称远宏砖厂)与被告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铭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远宏砖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远铭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远铭公司与远宏砖厂签订的《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及《建筑材料补充购销合同》,因有远铭公司项目经理刘正久的亲笔签名或加盖有远铭公司的印章,也有远宏砖厂授权代表赵克勇的亲笔签名,并加盖其砖厂印章,故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签订后,远宏砖厂按约向远铭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远铭公司也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其中,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远铭公司指定付款人卓姣通过银行分别向远宏砖厂指定收款人赵克勇的银行账户转账9次,其转款金额共计1270000元。2020年4月15日,远铭公司项目经理刘正久与远宏砖厂授权代表赵克勇签订的“远铭公司崇州远宏多孔砖付款单”,证明双方经结算后,远铭公司截至2020年4月15日尚欠远宏砖厂货款471418.70元,故对远宏砖厂要求远铭公司支付货款471418.7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根据案涉合同的约定,案涉货款达到20万时,远铭公司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远宏砖厂支付该批货款的50%,剩余的50%货款滚动到下批货款中按此比例支付,以此类推至工程主体竣工,剩余货款待砌体完工后6个月内付清。因远铭公司项目经理刘正久于2020年4月15日与远宏砖厂授权代表赵克勇签订的“远铭公司崇州远宏多孔砖付款单”,证明双方已对案涉货款进行了结算,故应当视为案涉工程的砌体项目已于2020年4月15日完工,远铭公司应按约于2020年10月15日前付清货款,但由于远铭公司至今未按约履行完付款义务,故远铭公司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双方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的规定,本院对远铭公司应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向远宏砖厂支付违约金自2020年10月16日起计算至付清货款之日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9日,四川远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与远宏砖厂作为乙方(卖方)签订1份《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Z18-10-19-YM),约定:工程名称为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幸福美丽新村二期二标段;工程地点为成都市双流区彭镇柑梓社区光华苑;货物名称为烧结页岩标砖和烧结页岩多孔砖,其中烧结页岩标砖的标号Mu15、规格型号(mm)240×115×53、单价0.50元/匹、暂定数量700000匹、金额350000元,烧结页岩多孔砖的标号Mu10、规格型号(mm)240×115×90、单价0.60元/匹、暂定数量1000000匹、金额600000元,以上预计金额合计950000元;本项目不计税金,卖方不需要向买方提供任何税票,供货数量按实际供货为准;乙方(或其指定承运商)送货至工地现场,甲方提前24小时电话短信通知乙方供货计划;甲方指定货物签收人为熊辉容,乙方指定送货协调及办理材料结算人为赵克勇;甲乙双方约定货款达到20万时,甲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该批货款的50%,剩余的50%货款滚动到下批货款中按此比例支付,以此类推至工程主体竣工,剩余货款待砌体完工后6个月内付清;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附送货单(盖公章),收款收据(加盖财务专用章),材料对账单(双方签字确认);当市场价在基本单价上下浮动0.02元/匹(含0.02元/匹)按基本单价执行,当市场价上下浮动0.03元/匹时,在基本单价上下浮0.01元/匹,当市场价上下浮动0.04元/匹时,在基本单价上下浮0.02元/匹,以此类推;甲方指定的付款账户(姓名:卓姣,开户行:成都农商银行簇桥支行,账号:62×××60),乙方指定的收款账户(姓名:赵克勇,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崇州市支行,账号:62×××14)。刘正久作为四川远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其公司印章,赵克勇作为远宏砖厂的授权代表在该合同上签名,并加盖远宏砖厂的印章。合同签订后,远宏砖厂按约向远铭公司提供了上述案涉货物。 2019年12月11日,四川远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与远宏砖厂作为乙方(卖方)签订1份《建筑材料补充购销合同》(合同编号:GZ19-12-03-YM),约定:原合同第二条货物数量按下表增加,其单价按下表执行即烧结页岩标砖的单价为0.42元/匹、预估数量为100000匹、金额为42000元,烧结页岩多孔砖的单价为0.52元/匹、预估数量为1500000匹、金额为780000元,预计金额合计822000元;除原合同第二条外,其余条款均按原合同执行。刘正久作为四川远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在该补充合同上签名,赵克勇作为远宏砖厂的授权代表在该补充合同上签名,并加盖远宏砖厂的印章。 2020年4月15日,刘正久与赵克勇签订1份“远铭公司崇州远宏多孔砖付款单”,载明:“工程项目名称为双流彭镇柑梓社区幸福美丽新村二期二标段,供应方为远宏砖厂,供应内容为多孔砖、标砖,材料名称为多孔砖240*115*90,供应时间为2019年12月26日至2020年1月22日,工程量33948匹,单价0.52元/匹,结算金额为17652.96元。上期累计完成金额1723765.74元,本期累计完成金额17652.96元,开工累计完成金额1741418.70元,开工累计完成匹数2991090匹,已支付金额1270000元,开工累计完成余额471418.70元”。 另查明,2018年12月3日至2020年1月23日期间,卓姣通过银行分别向赵克勇的银行账户转账9次,其转款金额共计1270000元。 还查明,四川远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3日变更企业名称为远铭公司。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主体身份信息、建筑材料购销合同、建筑材料补充购销合同、付款单、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照片及远宏砖厂的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崇州市远宏砖厂支付货款471418.7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本金471418.7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自2020年10月16日起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二、驳回崇州市远宏砖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96元,财产保全费3116元,共计7612元,由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刘成忠
书记员  易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