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龙里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定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黔2723执异1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里鑫达建筑设备租赁经营部(以下称鑫达经营部)诉被告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远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向本院提出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异议人远铭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开区支行开立的50×××11号账户为《卡立普多医药中间体MPP和莫沙必利中间体J01及cGMP平台更新升级工程项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且本院在执行保全中冻结该账户时,协助单位反馈信息的材料中并无农民工工资账户的标注。故本院对该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并无不当,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鑫达经营部诉被告远铭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鑫达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远铭公司名下的人民币5225263.79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远铭公司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作出(2021)黔27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人民币5225263.79元限额内冻结远铭公司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同年3月22日,本院通过法院查控系统冻结了异议人远铭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开区支行开立的50×××11号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10.48元)。冻结过程中,远铭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 另查明,异议人远铭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开区支行申请开立专用账户,账号为:50×××11。该银行同意远铭公司开立农民工专用存款账户。 上述事实,异议人提交了《营业执照》、《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申请书》、《重庆市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卡立普多医药中间体MPP和莫沙必利中间体J01及cGMP平台更新升级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开区支行出具的《对公活期存款交易简要明细报表》、《中国建设银行客户专用回单》等证实自己的主张。
驳回异议人四川远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解除本院(2021)黔2723财保26号民事裁定书中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长寿经开区支行50×××11号账户冻结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逾期,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 涛 审 判 员  马灯会 人民陪审员  田中文
书 记 员  韦云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