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7民初11448号之三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沪松公路3938号-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街520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23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对方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认为,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建工南桥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二、解除对被告(反诉原告)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封 叶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沈 韵 书 记 员  沈 韵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