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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天恒筑钢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109执86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A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XX。 被执行人:**一。 被执行人:**二。 申请执行人A公司与被执行人**一、**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2民初40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3年10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39012.89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指定的日期前履行义务、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调查,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一名下财付通账户二处、中国银行及农业银行账户各一处,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一邮储银行存款104201元,经多案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11655.16元;冻结被执行人**二名下农商行账户一个,冻结并划拨被执行人**二台州银行存款4229元,扣除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受偿4179元;查得被执行人**二、**一名下各有汽车一辆,本院已登记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查得被执行人**一名下有太平洋人寿保单,因保单现金价值较小,且潜在可能获得保障较大,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及比例原则,本院不予处置;被执行人**二名下有B公司股权,因申请执行人认可该股权无处置价值,不要求法院查封及处置,故本院不予处置。截止2024年1月12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15834.1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一、**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一、**二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对被执行人**二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并请求XX机关予以协助查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一采取了拘留措施。本院对被执行人**一、**二采取了录入失信人员名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 综上,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浙0109执86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汤祖元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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