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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803民初2310号
原告:沭阳县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沭阳县沭城镇北京北路1-00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铭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江阴市。
第三人: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旌阳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丁卯桥路13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沭阳县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9日立案,原告沭阳县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沭阳县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沭阳县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74元(原告已预交3474元),减半收取,由沭阳县宏业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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