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1303民初768号之二
申请人: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高桥产业园台中大道特**。
法定代表人孙发太,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经济开发区熊家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晨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鄂1303民初76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两个账户。现因被申请人已将足额款项汇入其中一个账户,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另一个账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随州市康顺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号:18×××88)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赵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