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06民初17822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忠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6746671.8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922651.66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1824020.1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2024年4月30日,原告某甲公司依据鉴定意见申请确认其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11186017.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14030.3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某某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2045987.48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同日,原告某甲公司依据鉴定意见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案鉴定费320000元及保全费由被告某乙公司承担。同日,原告某甲公司申请增加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原告某甲公司为实现债权而实际支付的律师费539000元。
事实和理由:2016年4月5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了《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火门补充协议》,约定将帝斯曼国际中心室内所涵括的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通风系统(卫生间排风及新风系统除外)、消防水炮系统(风机及水泵设备甲供)及防火门工程发包给某甲公司,其中合同第三条关于合同价款及调整约定“该合同暂定价款为施工图预算,本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按某乙公司的要求或者因设计的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数量按调整后的图纸按实结算,调整以双方签署的书面签证为依据”;合同第四条约定合同价款的支付方式“……2)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合同价款70%,3)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符合要求的全部结算资料完整送达甲方后,甲方于60日内办理完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4)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十四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贰年”;合同第十四条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合同生效后,某甲公司于2016年5月5日经监理单位武汉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及某乙公司审批通过正式开工,期间某乙公司又通过发送工作联系函和设计变更单的形式增加工程量。某甲公司按期保质保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工程竣工后,某甲公司聘请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及湖北某某检测有限公司对项目进行检测,并出具消防检测报告,后于2018年2月9日就某某国际中心1#2#楼项目、2018年5月9日就帝斯曼国际中心3#4#地下室项目,向武汉市公安消防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经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测试,均评定消防验收合格。2018年8月23日,某甲公司向某乙公司提供全套结算资料,某乙公司却多次要求某甲公司补充结算材料,并借口拒绝对工程进行结算。经法院委托湖北某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工程造价鉴定,鉴定后的工程总价款为40919749.53元。某乙公司于2022年7月5日最后一次支付20万元工程款后,尚欠付工程款拒不支付。某乙公司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某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某乙公司辩称,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未就案涉工程办理竣工结算,某甲公司所主张的欠付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案涉工程尚未办理竣工结算,工程总价款无法确定。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提在于双方就案涉工程办理了竣工结算并就结算金额达成一致,但某甲公司既未提交案涉工程相关的结算单或审计(咨询)报告,也未提交双方就案涉工程达成的结算协议。对于其所主张的工程款,某甲公司未完成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应承担举证不能而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某甲公司既不配合提供施工资料也不回应某丙公司的相关问题,导致竣工结算审计工作推进困难,案涉工程价款也无法确定,因此导致的迟延付款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2020年11月26日,负责案涉工程结算审计工作的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湖北某乙有限公司(下称某丙公司)向某乙公司发送《关于帝斯曼消防竣工结算复审停滞情况说明函》,表明系因“消防结算送审资料问题较多,导致复审工作推进困难,所发初稿迟迟不见施工方回复”,所以案涉工程结算审计进展较慢。此外,某丙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出具的《咨询审核说明》第七条载明:“由于本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不完整,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建议委托方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强调案涉工程竣工资料不完善、审计工作难以推进。因某甲公司拒不配合提供竣工资料及其他工程相关资料,既不回应某丙公司的相关问询也不认可审核结论,导致案涉工程结算审计工作无法推进,某丙公司最终也未能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以至于案涉工程总价款难以确定,在工程价款尚未确定的情况下,某乙公司无法向某甲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因此,案涉工程价款的迟延给付系某甲公司怠于协助办理结算审计所致,某乙公司不存在任何违约情形,某甲公司应自行承担迟延付款的不利后果,其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某甲公司严重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某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案涉工程存在多处质量不合格并造成严重事故,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2017年11月8日至2018年5月21日期间,某乙公司多次向某甲公司发送《工作联系函》,告知某甲公司案涉工程存在多处漏水、爆管、与施工设计图存在多处不符等严重工程质量问题,并要求某甲公司及时进行整改。2017年12月25日,某乙公司向某甲公司发函并告知其2017年12月24日上午十点半左右,案涉工程2#楼消防栓试水导致五夹层消火栓环管爆管,发生从裙房五夹层至地下室的大面积严重淹水事故,该事故不仅给某乙公司造成了严重经济损失,也影响了案涉工程的消防验收及竣工验收。《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由于乙方(即某甲公司)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问题、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因此某乙公司有权以某甲公司施工质量存在严重问题为由,要求某甲公司承担由此给某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案涉工程严重逾期且某甲公司迟延交付竣工资料,某甲公司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案涉施工合同第五条约定“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4月5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总工期210天。实际进场日期以甲方的进场通知为准。消防工程总体验收必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以得到消防部门综合验收通过及取得消防许可使用证为限。”但实际上,某甲公司于2016年5月5日方才进场施工,案涉工程于2018年5月9日才全部通过消防验收,实际工期为734天,即某甲公司延误工期达524天。除此之外,某甲公司至今仍未向某乙公司或某丙公司交付完整的案涉工程竣工资料。案涉施工合同第十三条第1款约定“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即某甲公司)必须向甲方(即某乙公司)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乙方延误工期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继续执行,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终止合同,赔偿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委托施工单位而发生的费用、因工程未按期交付发生的对本工程延迟交房及开业的违约损失、因建设期延长而增加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违约金等,乙方负完全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第4款约定“乙方(即被某乙公司)在工程竣工后七日内将竣工资料及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交付甲方(即某乙公司),否则每延误一天,必须向甲方支付工程总造价千分之三的违约金。”因案涉工程存在多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并造成严重事故,某甲公司无正当理由导致工程严重超期、迟延交付竣工资料,应按照合同约定向某乙公司支付相应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某乙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某乙公司认为,上述违约金及损失应在案涉工程结算审计中进行相应审减,经审减后的案涉工程结算审计金额方可以作为案涉工程总价款的认定依据。基于以上,因案涉工程未进行结算审计,某甲公司诉请的工程价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支持;某甲公司怠于办理结算审计,致使案涉工程总价款无法确定,应自行承担迟延付款的不利后果,且某乙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案涉工程严重逾期并存在多处质量不合格的情形且造成严重事故、某甲公司迟延交付竣工资料,某甲公司的上述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某甲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并赔偿由此给某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因此,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某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本院结合相关案件事实,依法综合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
2016年4月5日,某乙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载明:工程名称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工程地点武珞路421号,工程承包范围为帝斯曼国际中心室内所涵括的消火栓系统、水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火灾报警系统、通风系统(卫生间排风及新风系统除外)及消防水炮系统(风机及水泵设备甲供)。工程施工内容为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设备材料供应、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消防检测、消防职能部门验收(含所有费用)等全部内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计、包制作、包安装、包调试及维修、包工期、包安全。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安装就位、调试和保管。合同价款暂定为25506965元。预算详见清单。该合同价款为施工图预算,采用定额计价方式。本预算已考虑工程的实际工况,在工期和质量合格的前提下,考虑了相关风险因素并计算了相关费用。工程单价综合包干(即钢材、主材外的材料施工单价和计价、取费方式),合同预算的计价方式及取费中已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税务政策、风险(如钢材和主材外的材料风险)和费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在竣工结算时应实行调整。调整以双方签署的书面签证为依据。本工程按进度付款,无预付款。乙方应在每两个月上报前期完成工程进度申请,甲方在十四日内审定,并于审定后十日内支付当期审定的工程款的60%(节假日顺延)。工程全部完工,整体消防验收合格后,甲方十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至合同价款70%。经消防验收合格后,乙方必须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符合要求的全部结算资料完整送达甲方(3套)后,甲方于60日内办理完结算,并在结算办理完毕后十四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届满十四日内按本合同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乙方申请付款时须按甲方要求的格式填报付款资料,并提供满足税务要求的正规发票请款,否则甲方有权拒付,并且,乙方应付甲方的违约金及合同规定的应扣款项,甲方有权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本工程开工日期暂定为2016年4月5日,完工日期为2016年10月30日。总工期210日。实际进场日期以甲方的进场通知为准。消防工程总体验收必须在2016年12月30日前完成,并以得到消防部门综合验收通过及取得消防许可使用证为限。甲方、监理方验收以及消防验收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完毕工程移交手续是双方进行结算的前提,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且向甲方移交工程后七日内,一次性向甲方报齐完整的结算资料,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符合合同约定的竣工结算资料后三个月内审核完毕。乙方少报、漏报或者后报结算资料的,甲方不予认可,乙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甲方确认的结算结果。乙方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因结算资料中计算错误少报或漏报的项目工程量及费用,甲方视为已包含在其他项目中,甲方不再接受此部分费用的调整及勘误,且在结算资料报送完毕后,甲方不接受乙方任何补报的工程造价,并且案涉合同详细约定了完整的结算资料内容。合同价款调整时,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百分之五,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五的审计费,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本工程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贰年(自本工程经消防验收部门正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之日起算),终身维护保养。质量保修金在规定的质保期满后,如无任何质量问题,甲方一次性无息付给乙方。工程如未按合同约定时间竣工,每延误一天,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本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如乙方延误工期超过一个月,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出终止合同的继续履行,乙方必须无条件同意终止合同,赔偿因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另行委托施工单位所发生的的费用、因工程未按期交付发生的对本工程延迟交房及开业的违约损失、因建设期延长而增加的贷款利息和相关违约金等,乙方负完全赔偿责任。由于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的质量原因、乙方施工质量等原因,导致本工程在使用期间出现的质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等,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某乙公司在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公章,某甲公司在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合同专用章。
某乙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某甲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火门补充协议》,载明:工程名称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工程地点:武珞路421号,工程承包范围为帝斯曼国际中心防火门,工程施工内容为帝斯曼国际中心防火门材料供应、工程相关报建报验、工程施工、系统调试、消防检测、强电检测、消防职能部门验收(含所有费用)等全部内容,工程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设计、包制作、包安装、包调试及维修、包工期、包安全。(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施工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卸货、安装就位、调试和保管、验收通过。合同价款暂定为2200000元。预算详见清单。工程单价综合包干(即钢材、主材外的材料施工单价和计价、取费方式),合同预算的计价方式及取费中已包含完成全部合同内容及可能涉及的各方面因素、风险(如钢材和主材外的材料风险)和费用。合同价款调整按甲方的要求或因设计的变更引起工程量的增减,数量按调整后的图纸按实结算。本工程按原合同进度付款。实际进场日期以甲方的进场通知为准,进度满足消防验收要求。双方还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某乙公司在合同尾部甲方处加盖公章,某甲公司在合同尾部乙方处加盖公章。
2016年5月25日,某乙公司、某甲公司及项目监理机构签署《工程开工报审表》,载明:工程名称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致:某乙公司(建设单位)、武汉某某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监理单位),我方承担的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已完成相关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申请于2016年5月5日开工,请予以审批。项目监理机构及建设单位审核意见均为同意开工。
2018年1月22日,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载明:项目名称某某国际中心1#、2#楼,委托单位某乙公司,检测项目包括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防给水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系统、消防电气与通讯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检测结论及建议部分载明: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于2018年1月22日对某某国际中心1#、2#楼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了技术检测,检测结果如下:1.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综合判定(合格)2.消防给水系统:综合判定(合格)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综合判定(合格)4.防排烟系统:综合判定(合格)5.防火分隔和安全疏导系统:综合判定(合格)6.消防电气与通讯系统:综合判定(合格)。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陈述,上述检测系某甲公司出资委托。
2018年2月9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申报验收某某国际中心1#、2#楼项目(受理凭证号:武公消验凭字〔2018〕第0082号。位于武昌区**路**号,合1栋41层、1栋46层商住楼裙楼,建筑高度159.70m,总建筑面积约6100㎡,此次申报1#楼9-38层、2#楼6-43层土建验收,不含裙楼及地下室)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现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武公消审字(2013)第0400号、武公消审字〔2017〕第000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以及武汉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文号为武汉天赐安检(消)字第20170334号】检测报告,经审查资料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某某国际中心1#、2#楼项目消防验收合格。另提如下意见:1、该项目1#、2#楼住户电表设置在前室,存在火灾危险性,应当按照图纸移到电缆井内;2、对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3、经此次验收合格的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属于公共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2018年4月8日,湖北某甲有限公司出具《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报告书》,载明:工程名称帝斯曼国际中心3#、4#楼、地下室,工程地址建设单位某乙公司,检测项目包括消防电气设施、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消火栓、消防炮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机械防排烟设施、防火分隔、消防电梯设施、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检测结论及建议部分载明:受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委托,我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对该帝斯曼国际中心3#、4#楼、地下室内的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了技术检测,检测结果如下:1.消防电气设施综合判定合格2.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系统综合判定合格3.消火栓、消防炮系统综合判定合格4.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综合判定合格5.机械防排烟设施综合判定合格6.防火分隔、消防电梯设施综合判定合格7.气体灭火系统综合判定合格8.泡沫灭火系统综合判定合格。
某甲公司、某乙公司陈述,上述检测系某甲公司出资委托。
2018年5月9日,武汉市公安消防局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载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你单位申报验收的帝斯曼国际中心3#、4#楼、地下室项目(受理凭证号:武公消验凭字〔2018〕第0248号。项目位于武昌区**路**号,含1栋底部6层商业裙房、1栋34层办公楼以及附属地下室,建筑高度160.4,建筑面积179028.03㎡)竣工消防验收申请及有关资料收悉,现根据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和武公消审(2013)第0400号、武公消审〔2017〕第002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及湖北某某检测有限公司【鄂普消检(2018)字第0078号】检测报告,经资料审查及现场检查测试,综合评定帝斯曼国际中心3#、4#楼、地下室项目消防验收合格,另提如下意见:1、对建筑内的消防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养,保证完好有效;2、经此次验收合格的工程如需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用途变更),应依法申报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属于公共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应依法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某乙公司签署《帝斯曼消防工程签证汇总表》,表格分为五列,分别为签证联系单、审批状态、签证审批单、审批状态、对应签证联系单及事由。签证审批单001至046分别对应签证联系单及事由为001新增消防电梯整改消防设施、002防火卷帘门重新调整、009新增孔洞……039新旧版图纸变更拆除地下室负四层防排烟风管。其中审批状态为“未签”的签证审批单或签证审批单有005、009、011、012、013、016、018、020、021、022、023、024、025、028至046。
2018年8月23日至2023年6月20日,某甲公司多次向某乙公司补充递交案涉工程结算材料。
2019年9月19日,某乙公司(委托方、甲方)与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湖北某乙有限公司(服务方、乙方)签订《帝斯曼项目工程结算二审造价咨询服务2019-2021年度合作框架协议》,载明甲方委托乙方就甲方开发的项目进行造价咨询服务,主要工作为工程结算审核(二审)服务。工程名称为帝斯曼项目结算二审造价咨询服务,工程规模特征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高层及地下车库等建筑产品。案涉合同详细约定了其他权利和义务。
2020年11月26日,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出具《关于帝斯曼消防竣工结算复审停滞情况说明函》,载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我司于2020年9月11日接受纽宾凯集团地产审计部委托,对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结算开展复审的工作。本工作于2020年11月9日完成二审的初步结论并发予贵方。由于消防结算送审资料问题较多,导致复审工作推进困难,所发初稿迟迟不见施工方回复。现就审核过程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一、送审资料问题。本公司审核人员于9月13日接收施工方送审结算书(纸版、电子版)1份;竣工图(纸版、电子版)1份;一审审定结算书(纸版、电子版)1份。经查送审资料中缺如下资料:1、无防火门补充协议合同及图纸(纸版、电子版)。2、无合同预算书。3、无合同内增加工程变更指令程序文件。4、无合同外增加工程变更指令程序文件。5、无签证工程指令程序文件。6、无办公及住宅6-9楼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平面图及气体灭火部分平面图。7、无乙方供货物资甲方认价文件。8、竣工图纸问题:(1)无办公及住宅6-9楼消火栓及喷淋系统平面图。(2)消防水炮给水部分分别布置在商业中庭2、5、6层顶。但火灾报警联动部分布置在商业中庭3层项。(3)气体灭火部分无平面图。(4)本工程施工图纸与其他工程的界面不清晰,特别是通风排烟与空调新风,消防桥架与器电析梁及新通报警部分配管与总包方施工内容界限不明。(说明:经过前期沟通多番协调于10月13日,施工方提供了上述15项资料。)二、审核过程。1、工程量部分。因图纸问题较大,遂请建设方与施工方工程师现场核实并澄清,由于施工方相关工程师无法到场(只派了对现场不熟的资料员),相关问题无法得到解决。为使项目向前推进我司工程师参照了一审审核文件及现场实际情况初步确定。2、工程价格部分。1)对于材料价格认定:依据合同第七条第2款关于材料价调整。施工方报送结算认为,施工期间材料市场价格有较大涨幅,故要求调价,但无法提供施工材料进场价格的建设方认价文件。按照建设方意见,消火栓及喷淋系统镀锌钢管价格按照合同工期2016年4月~2016年10月的信息价加权平均价计取。2)依2008湖北省定额安装第二册总说明:注:为高层建筑供电的变电所和供水等动力工程,如装在高层建筑的底层或地下室的,均不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装在6层以上的变配电工程和动力工程则计取高层建筑增加费。我司工程师按规定取消裙楼及地下室相关费用。3)气体灭火工程中七氟丙烷药剂用量及单价以施工方送审为依据。4)3#楼风阀扣减较多是因图纸无。5)消防水炮以现场核实裙楼中庭3层1个,5层2个计取。6)防火卷帘门工程及防火门按图计算。7)泡沫灭火工程中泡沫罐V=2m3,以合同价计入。8)消防设备电缆、线管无合单价按施工期武汉市信息价或广材网查询的市场价计入。3、签证部分。1)对于建设方已认定,但无认定明细文件的以建设方已认定为准备2)对建设方未审核部分:(1)签证单011、012依工作联系单:CFDSM-2016-058031、024工程量盖章为有效单据,且开孔长度以楼板、梁厚计入。(2)签证单018喷头改为下喷,应只对顶安装部分以拆除,对非预安装器具不应有拆除工作,扣除非顶安装器具工程量。(3)签证单020根据甲方文件要求消火栓及喷淋系统镀锌钢管价格按照合同工期2016年4月~2016年10月的信息价加权平均价计取。(4)对于签证单035~046(未见报送结算文件,故未审核)。4、合同管理部分。(1)依施工合同“第八条1-本工程总包管理配合费为工程造价的1%,由甲方负责支付包方。”,扣除总包管理配合费364582.07元。(2)施工合同“第七条.7-合同价款整时,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额的百分之五,否则甲方收取超出部分的百分之五的审计费,并在结算工程总价款中扣除”,扣除违约罚款536028.79元。(3)依施工合同“第八条.1-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用水、用电费用暂未计入结算,有待核实。(4)因未提供开工、竣工验收报告,无法审核合同第十三条执行情况,暂未计入工期违约情况。三、初审结论。合同金额2550.7万元,报审金额4717.88万元,一审金额4057.24万元,一审审减金额660.63万元,复审金额3555.76万元,复审审减金额501.48万元。四、问题说明。本工程2020年11月9日已完成二审的初步结论并发予贵方及施工方,现已过去半月之久,经询施工方对审核结论存有争议,但未提具体争议项及具体核对时间。为有效推进本项目复审工作,望贵司告之施工方即刻对审核结论存疑的部分进行核对。经与建设单位沟通协商,若在此函件发出后7个工作日内,仍未收到施工方对相关争议给予的答复或后续核对计划,我司则按此结论出具咨询报告。特此函告。
2021年3月8日,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就案涉工程作出《咨询审核说明》,审核结论为: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项目,工程结算复审送审金额41467226.32元,审定金额36230403.59元,审减金额5236822.73元。其他载明:由于本工程竣工图及其他竣工资料不完善,给审计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建议委托方严格审核程序,确保工程竣工资料的真实、完整。该《咨询审核说明》未某乙国际工程咨询(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印章。
2023年12月22日,某某国际工程咨询(湖北某乙有限公司向某乙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函》,载明“我司承接贵司委托的对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结算审计工作,中间由于送审资料缺失严重,经贵司多次组织会议,施工方多次补充资料后,我司给出了‘关于帝斯曼国际中心项目消防工程结算复审咨询意见’,对此我司做出说明如下:截至本函件发出之日,我司收到的结算资料尚不完善,所提供的‘关于帝斯曼国际中心项目消防工程结算复审咨询意见’属于未完善的初步结论,仅供贵司参考,该文件未盖章,不属于证实审核结论,我司不对该文件承担法律责任,且因施工方提交的资料问题较多,我方无法在两周内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
某乙公司共计向某甲公司支付案涉工程价款29733731.75元。
2024年1月9日,某甲公司向本院递交《鉴定申请书》,申请对某某国际中心1#2#3#4#楼及地下室的消防工程项目工程价款进行鉴定。本院依法予以审查后决定按照双方所签《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之约定对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进行造价鉴定。本院于2024年4月30日收到湖北某某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其中鉴定意见载明:根据2024年1月16日武昌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确定鉴定内容,鉴定意见如下:确认部分金额39959368.19元,其中争议部分金额明细如下:(1)签证005“水泵吊装新增孔洞”,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参考金额为10945.52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2)签证011“新增孔洞”,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213772.54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3)签证012“新增孔洞”,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71751.47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4)签证020“新旧版图纸变更4号楼五层增加强电间处调整消防管道”,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参考金额为11186.79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5)签证021“新增孔洞”,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53831.33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6)签证028“联系单148一号楼部分水井防火门调整开启方向”,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参考金额为5121.76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7)签证029“联系函544配合三号楼首层装修进行消火栓箱拆装”,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1968.83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8)签证035“配合3号楼幕墙设计调整风管百叶尺寸”,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4897.62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9)签证036“配合3号楼办公样板层装修消防设施下移”,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29341.52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0)签证037“配合地下室母线施工调整消防管道”,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147214.5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1)签证038“新旧图纸变更调整商业裙楼G层及地下室负一层消防排烟系统管道”,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6962.41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2)签证039“首层至负一层增加消防楼梯拆改消防管线”,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13689.68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3)签证040“配合3号楼公共区域精装下移消防设施”,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261590.14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4)签证041“负二层柴油发电机房消防设施下移”,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9810.09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5)签证042“配合2#楼住户门厅精装消防设施下移”,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5474.51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6)签证043“配合地下室母线施工调整消防设施”,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4368.18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7)签证044“配合2#楼首层物业办公区域吊顶调整消防设施”,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6357.49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8)签证045“配合精装修地下室电梯前室吊顶调整消防设施”,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14549.02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19)签证046“新旧版图纸变更拆除地下室负四层防排烟风管”,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6099.77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20)签证047“地下室及商业裙楼1-4层砌体开孔”,被告认为签证签字盖章流程不全,不予认可。我司鉴定人根据签证单及质证资料无法对项目事实进行判定,因此将该部分列入争议部分,原告主张金额为81448.17元,最终结果由法院裁定。某甲公司为上述鉴定事宜预付320000元鉴定费。
上述鉴定意见中争议部分所涉及的签证005、011、012、020、021、028、029、035、036、037、038、039、040、041、042、043、044、045、046均包含于某乙公司所签《帝斯曼消防工程签证汇总表》中。
某甲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于某乙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施工合同防火门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案涉工程已于2018年竣工验收合格,某甲公司自2018年至2023年多次向某乙公司补充结算资料,但某乙公司直至本案受理之日未能完成结算手续,某甲公司在本案中对此提出司法鉴定申请,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案涉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并由鉴定机构出具《某某国际中心消防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报告书》,本院依法采信该意见书中的确认部分金额39959368.19元,对该意见书争议部分金额960381.34元中除签证047“地下室及商业裙楼1-4层砌体开孔”某甲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外,剩余签证均包含于《帝斯曼消防工程签证汇总表》中,该汇总表详细列明了签证事项及审批状态,并由某乙公司加盖项目印章,应视为其对该汇总表中所列签证事项予以确认或追认,某乙公司辩称不认可未见其签章或签名的剩余签证的意见,与《帝斯曼消防工程签证汇总表》所载内容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信,故本院确认案涉工程造价为40838301.36元(39959368.19元+878933.17元)。某乙公司未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案涉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及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之规定,某乙公司应据实向某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104569.61元(40838301.36元-29733731.75元)及本案鉴定费320000元并以11104569.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向某甲公司支付自其最后一次向某乙公司递交结算材料之日,即2023年6月20日至款项清偿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
关于某甲公司于庭审结束后申请增加的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之规定,某甲公司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增加的上述诉讼请求,本案不予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11104569.61元及利息(以11104569.61元为基数,按照同期中国某某银行授权某某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自2023年6月20日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
二、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320000元;
三、驳回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88916元,减半收取计44458元,由被告某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并可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