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2民初9646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湖北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传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