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2民初250号
原告:广东本安智能科技建筑有限公司。
住所地:汕头市濠江区河浦街道办事处大门西侧二科。
统一信用代码:91440511MA4UNJP40B。
法定代表人:陈松毅,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妮娜,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瑞琦,陕西哲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西二道**。
统一信用代码:91130682808210000P。
法定代表人:周青,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表人:林帅,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东本安智能科技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本安智能科技建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34元,减半收取2067元,由原告广东本安智能科技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高冲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冯亚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