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6062号
原告:璧山区玉竹建筑工程设备租赁站(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左文凤,女,198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渝隆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27MA60JBJE7X。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全,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梅,重庆六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3935399Y。
法定代表人:潘孝敏,职务不详。
被告: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EY1UXA。
法定代表人:方发龙,职务不详。
被告:**,男,199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职务不详,住河南省息县。
被告:鲁军,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云阳县。
原告璧山区玉竹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鲁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原告璧山区玉竹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璧山区玉竹建筑设备租赁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璧山区玉竹建筑设备租赁站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璧山区玉竹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83.32元,减半收取计3391.66元,由原告璧山区玉竹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田利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朱 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