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6588号
原告:***,男,苗族,1973年7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磊,重庆联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牡丹街595号1栋22层22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EY1UXA。
法定代表人:方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韦 勇
人民陪审员 霍玉平
人民陪审员 朱 燕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邓 敏
书 记 员 张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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