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民初11318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0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阳,重庆学苑(北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8年12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年丰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EY1UXA。
法定代表人:方发龙,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重庆坤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04.24元,减半收取计2952.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小  会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曾 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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