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5民初7218号 原告:***,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被告: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文发龙,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南大道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33935399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四川中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省丰溪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宇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杨 璇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