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2民初20297号
原告: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蒿伟,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8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