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782执1111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南路金享楼2栋3楼南。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戚继光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782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971045.79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辆已登记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担保人***所有的座落于义乌市××路××、××房产,本院已依法拍卖,得款372万元,扣除执行费44118、案件受理费35890元,申请执行人已受偿执行款3418478元。另查明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另案处置中,一时无法处置完毕。
鉴于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短信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浙0782执111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项孟进
执行员***
执行员黄楠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