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

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民终41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新洲南路金享楼2栋3楼南。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8)浙0782民初165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免或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敏
审判员*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书记员盛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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