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82民初7334号
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经济开发区戚继光路65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守诚,系被告员工。
被告:深圳市启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北苑街道丹溪三区香樟苑39幢6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启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启光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