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远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213执231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小平岛村(小平岛C区C组团)梦海南园134号。
法定代表人:韩福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凡,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月,辽宁万峰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执行人:大连远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友谊街道国防路8-1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曾文城,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远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财产申报表等相关法律文书。查明,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185999.82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146元,向法院缴纳执行费2720元。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到的被执行人财产及对财产采取的措施:车辆一台,查封期限截至2024年4月21日(轮候),此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大连远城置业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马万鑫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孙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