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47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小平岛村(小平岛C区C组团)梦海南园134号。
法定代表人韩福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0)辽0202民初6709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21)辽0202执474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法院已经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廉政监督卡,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车辆、证券、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通过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方式,本次执行到位款项人民币20957.5元。
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账户内可用余额不足百元;名下无工商股权、保险及证券类财产;名下无车辆或不动产登记信息;经传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情况。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滕今桥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记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