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02执4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小平岛村(小平岛C区C组团)梦海南园134号。
法定代表人韩福连,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金三元环境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20)辽0202民初6709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或网络资金存款人民币180,78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变价、拍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滕今桥
审判员 张 敏
审判员 王琳琳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何晓鲁
书记员 刘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