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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宁0502民初133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989年1月13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男,回族,生于2001年1月5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男,回族,生于1974年11月1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原告:**,男,回族,生于2000年10月9日,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男,回族,生于1989年10月30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 原告:**,男,回族,生于1983年4月22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男,回族,生于1999年12月23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女,回族,生于1999年12月2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男,回族,生于1981年6月7日,初中文化,宁夏中卫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原告:**,男,回族,生于1993年5月9日,***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女,回族,生于1991年3月18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男,回族,生于2000年12月15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男,回族,生于1969年8月22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女,回族,生于1990年2月18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男,回族,生于1990年8月10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原告:**,男,回族,生于1988年1月5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马洋洋,男,回族,生于1996年6月16日,***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原告:**,男,回族,生于1994年11月20日,***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 原告:***,男,回族,生于1982年2月12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原告:***,男,回族,生于1981年6月13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西吉县。 原告:***,女,回族,生于1978年6月10日,初中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 原告:***,女,回族,生于2000年6月2日,大学文化,宁夏固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 二十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北京中路街道新华联广场12号12-1号楼2**1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110031775250X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天津天才博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2号3号楼1门14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833189036。 法定代表人:韩双魁,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海泰西路6号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0941019874。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宁钢大道与惠丰东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763212458L。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玲,宁夏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马洋洋、**、***、***、***、***与被告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天津天才博通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万贸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天源电力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8日立案。 审理中,二十二原告以双方调解私下处理为由,于2023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二十二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洋洋、**、***、***、***、***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马洋洋、**、***、***、***、***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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