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03民初1651-2号
原告:甘肃中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572号钢材总部41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南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雪螺大酒店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甘南印象安多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甘南州雪螺宾馆。
法定代表人:旦正才让,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甘肃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晏家坪五村一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卓尼县。
被告:旦正才让,男,1987年1月17日出生,藏族,住甘肃省合作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甘肃中环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甘南印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南印象安多文化旅游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第二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旦正才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以纠纷解决为由,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甘肃中环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581元,保全费4211元,由原告甘肃中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兵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宫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