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3646号
原告: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4101768-7),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828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添翔,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2387923863),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园新村11-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媛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熊向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