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5852号
原告: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3410176872),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桥街道港城温泉花园13门82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东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2387923863),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欣园新村11-103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滨海发展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3000元,由原告天津铭威拆迁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周梅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