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民初24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办西张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艳,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
本院受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7日立案。经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我院于2022年3月28日作出(2022)陕0104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7360.75元的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2022年4月21日,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达成调解,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7360.7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陈丽娜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邱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