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358号
申请人: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通院街办西张市。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7360.75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个,实际控制金额20721.81元,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2年4月8日至2023年4月7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保全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4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邹宏蔚
书记员郭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