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104执保474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通远街办西张市村党西组。
法定代表人:张晓磊,该公司经理。
被告: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曲江新区雁翔路旺座曲江K座1801室。
法定代表人:李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国艳,女,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袁国艳,女,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
本院受理的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中汇鑫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陕0104民初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解除保全申请人持该裁定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77360.75元财产的保全措施。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据(2022)陕0104执保358号执行裁定书,于2022年4月8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海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7个,现经解除保全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依法全部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2)陕0104民初24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晓萤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
法官助理邹宏蔚
书记员郭贻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