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宏鼎工程有限公司

镇赉县宏鼎工程有限公司与镇赉县天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21执79号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宏鼎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敏,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镇赉县天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4年10月10日生,镇赉县天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业主,现住天乐粮库。
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宏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镇赉县天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镇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821民初15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镇赉县宏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10000.00元。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镇赉县天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被执行人提示告知书,并向各银行、车管所、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发起了查询,经执行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已被本案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二、被执行人镇赉县天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孙国利
审判员  张彦葆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宇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