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尚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丹县城关镇锡都南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16765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尚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德力西路88号1幢A区18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093882814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尚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6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6民初4414号民事裁定,并将案件移送至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民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上诉人住所地在广西南丹县城关镇锡都南路65号。而且在本案中,双方只是对被上诉人的施工工程量进行统计而已,并没有进行最终的结算。因为,其中的挖掘机使用费、柴油使用费、现场材料损失费及后期整改等费用都未统计扣除。因此,被上诉人起诉要求上诉人支付4104646.90元工程款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其认为“工程量统计单”就是所谓的“结算”,并此为由直接起诉上诉人,应由被告住所地南丹县人民法院管辖。所以,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南丹县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上海尚谊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现案涉“合景云溪四季”建设项目所在地位于柳州市柳江区,属于一审法院所辖区域,一审法院作为案涉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因此,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以不动产所在地确定本案管辖,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蓝丽霜
审判员孙书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