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206民初3522号之一

原告: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达开路与荷城路交汇处东南角(锦泰尊品)6幢1单元14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2MA5KX8FYXL。

法定代表人:曾丽琴,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佳炫,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庆欢,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丹县城关镇锡都路恒广职工综合住宅楼二楼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765803788B。

法定代表人:韦应伦,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后,原告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作为本案件当事人,在未损害国家、集体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其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900元(原告已预交4,450元),减半收取4,450元,保全费3,070元,合计7,520元,由原告广西嘉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韦旋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韦柳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