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等申请保全案件、合伙协议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981执保185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3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担保人:谢德泽,男,1975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保全人:***,男,1979年0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被保全人: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5871167650,注册地:南丹县城关镇都路恒广职工综合住宅楼二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韦应伦。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保全人***、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人民币17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提供其名下的房产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在价值人民币170万元范围内对被保全人***、广西昌厦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谢德泽名下的位于北流市【不动产权号:北流市房权证北流镇字第0××3号】
三、由各自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间,因各自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非经本院许可,对被查封的财产不得转让、租赁、抵押、赠与及进行非法处分。
以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申请保全人应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不申请或逾期申请的,由申请保全人自行承担不能继续保全的法律后果。
申请财产保全费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学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宋珏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