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桂0202民催6号
申请人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2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兴业银行柳州支行承兑汇票(票号30xxxxxxx47,出票金额为人民币45220元,出票人为柳州市某公司,收款人为柳州市动立某公司,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6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1月6日,持票人为申请人,支付人为兴业银行柳州支行)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傅馨慧
审判员林蔚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汤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