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

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民申79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
再审申请人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民终4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称,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企业规章制度和相关法律法规,***医疗期是6个月,***在医疗期满后在申请人书面通知上班到岗后拒不到岗,继续休假直到终止劳动合同。***在医疗期满后在单位催促上班的情况下拒不上班,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到期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是有法律依据的。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缺乏依据,适用法律错误,应予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认为***医疗期满拒不到岗,但公司的考勤记录中一直对***按照病假对待,且发放工资。***在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已经连续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原审法院认定***与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无不妥。双方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则原审法院认定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签发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通知书》无效亦无不当。
综上,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唐山松下产业机器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普
审判员张岩

二〇一八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李天
书记员祁立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