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3民初1046号
原告:沂源筑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经济开发区中张良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沂源县恒祥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荆山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徐杨,董事长。
被告:***,男,1971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筑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恒祥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沂源筑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8元,保全费370元,由原告沂源筑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