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空信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北京良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中空信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40467号
原告:北京良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宋庄镇白庙新村商业街中商x号。
法定代表人:郭江宁,总经理。
被告:中空信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蒋业平。
原告北京良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空信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良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北京良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良义印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玄红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刘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