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顺畅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

衢州市某某美广告工作室与衢州市顺畅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02民初2035号
原告:衢州市***美广告工作室,注册号330802605047305,经营场所衢州市。
经营者:***,男,198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顺畅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2094851040C,住所地衢州市柯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衢州市***美广告工作室与被告衢州市顺畅交通设施有限责任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8年4月2日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市***美广告工作室在缴费期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预缴诉讼费用。是原告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市***美广告工作室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魏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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