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191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街**,组织机构代码470043718。
法定代表人:华尔天,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越天,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江烨,该院员工。
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西路**织机构代码704583216。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鹏,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与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浙0191民初31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交付建筑安装工程档案资料四套(详见附件),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元,执行费人民币50元。
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案涉部分资料非其施工过程中能形成的,故不能交付。现根据本案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执1751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清华
审判员 吴文兵
审判员 施国华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洁
附件:
1.第15项基槽验线记录;
2.第25项外门窗的抗风压性能、空气渗透性能和雨水渗透性能检测报告及汇总表;
3.第30项建筑竣工图(含精装修);
4.第31项结构竣工图(含装配式建筑、精装修及桩位竣工图);
5.第32项人防工程竣工图;
6.第38项专家组竣工验收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