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民申4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瑞成,浙江知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号大街508号。
法定代表人:华尔天,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水利水电学院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765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培良
审判员 郭杭铵
审判员 杨 席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封 玲